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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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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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培養國人終身學習習慣,認可全民學習成就,同時鼓勵民間參與,增加民眾學習機會,邁向學習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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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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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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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頒布之「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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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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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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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輔導區中部五縣市
(台中市、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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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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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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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學習護照與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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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學習護照領用資格、發行單位及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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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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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彰化社教館所屬各社教站及社團委員會縣市聯絡處十八足歲以上之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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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於中部五縣市(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十八足歲以上社會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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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住於中部五縣市以外之台灣地區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十八足歲以上社會青年,在參與依本方案推展之研習活動時申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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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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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統一印製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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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護照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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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地址:彰化市卦山路三號)電話:04-722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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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所屬各社會教育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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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所屬社團委員會各縣市聯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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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依據個別核定計劃與社教館或所屬合辦各項研習活動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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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學習護照申領與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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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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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欲申領者依領用資格填寫申請表格兩份(如附件一)檢附一吋半身照片一張及工本費,向國立彰化社教館及各地社教站、社委會各縣市聯絡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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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接受辦理單位須核對身分證及申領表格,並將個人資料填註於護照上,同時貼上個人照片後,核發終身學習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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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辦理單位應定期將申請人表格一份及彙整表(如附件二)函送社教館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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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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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終身學習護照為申請之個人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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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照人於參加經核定之終身學習活動後,可由承辦單位依規定於護照內頁加註時數並蓋學習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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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學習護照戳記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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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護照戳記由國立彰化社教館統一製作並分發各承辦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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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終身學習護照活動與活動時數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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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終身學習護照活動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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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社教館主辦、承辦之研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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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社教館所屬社教站或社團委員會縣市聯絡處主辦、承辦之研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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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單位與國立彰化社教館,或所屬社教站或社團委員會縣市聯絡處合辦之研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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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社教館指導之研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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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終身學習護照活動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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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辦理單位須於活動前(至少十日)將實施計劃(須含活動程序內容)函送國立彰化社教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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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館須登錄活動項目,並審查活動程序內容,核定最高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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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護照活動時數之核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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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內研習及講座,依實際時數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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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戶外研習與見學活動(須邀聘導覽解說),依實際時數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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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外活動與參觀,依活動時數折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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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野外活動與團康,依活動時數折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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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終身學習護照活動之登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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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終身學習護照活動之登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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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各承辦業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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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所屬各社會教育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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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所屬民間社團委員會各縣市聯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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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與國立彰化社教館或所屬單位依個別核定計劃合辦研習活動之單位(限該計劃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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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終身學習護照活動登錄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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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活動前彙集參與者學習護照並核對確為本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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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活動結束後於護照內頁加註研習地點、名稱、主、承辦單位、研習起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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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蓋終身學習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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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計個人參與時數,加註於內頁後,將護照現場發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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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終身學習護照成就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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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學習成就認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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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教館統一辦理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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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個人終身學習成就認證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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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依據認證辦法向各發照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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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申請單位須完成初審後,彙整函送社教館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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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館依據各項相關資料項目進行複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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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複審之護照持有人由社教館依辦法頒發證書(辦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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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學習成就認證作業規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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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證之個人,未經申請護照登錄者不予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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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證之研習活動,未事先經社教館核定在案者不予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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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證之單項研習時數,未依核定之超額時數不予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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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訂定階段性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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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年度定期學習成就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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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獎勵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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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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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所屬各社會教育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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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所屬社團委員會各縣市聯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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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定期學習成就申請獎勵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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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表揚推展社教有功人員年度獎勵作業同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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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屬站、處接受個人申請獎勵完成初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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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初審資料及申請人終身學習護照函送社教館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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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館依據冊列核定之研習項目、時數進行複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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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審查之護照持有人,併表揚社教有功人員同時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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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不定期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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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館所屬站、處,為鼓勵領用終身學習護照之個人能「時時學習,處處學習」,各發照單位得配合各項活動辦理同時,給予終身學習護照持有人享有優待措施或獎勵,其辦法各辦理單位視需要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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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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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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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八十九年元月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底止試辦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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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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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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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導社區民眾主動積極參與各種學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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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瞭解各地各項學習需求,提供成效評估以為政策規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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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據以整合並推展「區域生活圈」共通性之社教學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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